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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48号

2021-07-07 17:35:21 市说新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48号

当事人: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当事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6楼

当事人: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当事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海口市海府路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新能源)、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交控)、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电动)、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小桔新能源。2018年于中国北京注册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 Kuaizhi Inc.,以下简称滴滴)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略)。小桔新能源主要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业务,滴滴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海南交控。2011年于中国海南注册成立,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等业务。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三:南网电动。2017年于中国广东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主要从事充电设施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租赁等业务。南方电网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四:海南电网。1999年于中国海南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南方电网,主要从事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所辖电网等业务。南方电网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11月,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签署《海南省充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海南交控持股42.5%,南网电动持股38%,海南电网持股4.5%,小桔新能源持股15%。根据上述协议,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控制。2019年11月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其中海南交控持股42.5%,南网电动持股38%,海南电网持股4.5%,小桔新能源持股15%,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小桔新能源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海南交控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南网电动和海南电网的最终控制人南方电网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小桔新能源0000002101210584;海南交控0000002101210592;南网电动0000002101210605;海南电网000000210121061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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