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吉林省延边州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某产品外包装标识不规范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四张清单”制度要求,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有温度的执法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21年3月,延边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线索移送函,函告延边州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外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行为。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2020年年底生产了2999盒红参浸膏,由于审核把关不严,该产品包装盒配料表中没有标明“水”成分。后经核实,该产品共销售48盒,销售金额为40800元,剩余库存2951盒外包装标签全部予以改正,加贴了新标识。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红参浸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检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上述案情,延边州市场监管局没有依照以往案件查办惯例做出给予罚款的简单处理,执法人员在认真收集证据材料深入分析讨论后,一致认为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示管理的规定,但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等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经向省市场监管厅请示,并征求延边州中级法院、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意见后,认定该企业没有主观上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合格,不会造成危害后果,依照《行政处罚法》“四张清单”制度等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延边州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给予行政指导,严格按照“一案三书”规定履行相关执法程序,为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四张清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了标杆示范。(吉林省延边州市场监管局 吴志军 文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