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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释放场所资源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新规助力创新创业

2020-10-19 14:22: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的部署要求,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登记管理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的通知》,着力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创新创业铺路架桥、筑巢搭台。

促进场所资源有效利用。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商用、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企业在其住所地市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可向经营地县级登记机关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支持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发展,企业以上述机构作为住所申请集群注册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托管协议。

优化简化场所登记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探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制。拓宽住所证明材料,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申请人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原件、有效租赁合同等材料即可申办登记。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场所限制条件实行清单管理。梳理发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对目录之外的场所,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承诺其住所(经营场所)正当合规,并承担因住所实际情况与填报不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将依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促进场所资源合法利用、充分释放。(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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