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食药领域典型案例

2020-09-30 10:3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平安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感。今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置,始终保持高昂斗志、顽强作风、铁腕治乱、雷霆打击,相继开展了打击非法制售防护用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积压食品及原料清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等10余项执法行动。截至2020年9月,该局共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7万余家次,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查397批次,查办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违法、假冒侵权、哄抬物价等各类案件67起,罚没金额66.58万元。

现公布5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以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甄别防范,并及时通过12345对发现的食药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同时,督促各经营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依法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一: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3月13日上午,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的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4包“一品粮缘”绿豆面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该绿豆面已超出保质期。同日经批准将上述4包“一品粮缘”绿豆面予以扣押。经查,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7日从温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6包“一品粮缘”绿豆面,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商品的外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了查验。该批次绿豆面购进价格每包8元,销售价格每包10元,共计货值60元。至2020年3月13日案发,该批次“一品粮缘”绿豆面共销售了2包,由于该超市购进多批“一品粮缘”绿豆面,并混合销售,无法得知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这批次绿豆面的具体销售时间,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对4包“一品粮缘”绿豆面予以没收;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0元。

典型案例二:吴某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0年2月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泰顺县一乡镇内某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店经营者吴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日从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员手中分别以13元/盒、20元/盒价格购进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093、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各30盒、以8.6元/盒价格购进清热解毒口服液80盒、以12元/盒价格购进抗病毒口服液20盒、以1.25元/盒价格购进高糖160盒以及中药材黄芩3斤(金额180元)、夏枯草2斤(金额80元)。当日在该店加价销售,其中: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抗病毒口服液三种药品分别以20元/盒、28元/盒和18元/盒价格销售,案发时已售完毕。上述三种药品此次进销差率分别为53.85%、 40%和50%。另查明上述三种药品上批次进价分别为11元/盒、16元/盒和12元/盒,售价分别为13元/盒、18元/盒和15元/盒,进销差率分别为18.18% 、12.5%和25%。此次调整进销差率分别高于上期35.66%、27.5%和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2月,县市场监管局对吴某作如下处理:一、对其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821元;二、对其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违法行为责令关闭经营场所,没收连花清瘟胶囊、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对乙酚氨基酚栓等药品6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案例三:泰顺县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豆芽案

2020年5月11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泰顺县某蔬菜店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6月9日下午,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豆芽不合格。

经查,该店销售的豆芽内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该批次豆芽从福鼎市某商贸市场一蔬菜摊贩进购,进购价为2元/kg,此次进购2.5kg,1kg销售给消费者,在抽样人员进行监督抽检时剩余1.5kg全部作为抽样检验用,销售价格4元/kg,货值10元,违法所得5元。同时,该店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绿豆芽相关的数量、进购日期及供货者详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未记录,也未保留相关凭证,仅保留供货者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泰顺某屠宰点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0月28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某市场一猪肉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猪排骨2kg送检,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其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猪排骨系泰顺一屠宰点从泰顺本地以5850元购进肉猪,送到泰顺另一屠宰场杀了后,以每斤22斤批发给该市场摊主,共销售了280斤猪肉,销售共计6160元,去除屠宰费用48元,违法所得计262元。

该屠宰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2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泰顺县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2月7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顺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散装糕点区货架上发现31个(计重2.258公斤)“真圆满清蛋糕”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保质期90天,该蛋糕已超过保质期4天,同日经批准将上述31个“真圆满清蛋糕”予以扣押。经查,该超市在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从瑞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每箱(每箱2公斤)76元的价格购进5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18、2019.11.3、201911.10、201911.25、2019.12.9“真圆满清蛋糕”,以每公斤39.8元的价格销售,并提供了上述5批次商场配送验收单。但是该超市对生产日期为2019.11.6批次的“真圆满清蛋糕”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食品为多批次同货架混合销售,故无法查清该批次的经营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超过保质期的31个“真圆满清蛋糕”予以没收;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罚款50000元。(鲁利军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市场监管局 潘琪)

(责任编辑:莳伊)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经验纪实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深入月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 ...

  • 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 ...

  • “圳品”朋友圈为何越来越大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