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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假酒 广西灵川县一男子获刑2年

2020-07-06 17:01: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20日,广西灵川县一男子龚某林因在网上销售假冒知名葡萄酒,被灵川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龚某林,广西灵川县灵川镇人,现年33岁。他于2017年5月份开始在灵川县八里街八里六路经营宝利隆酒业店铺,年纪轻轻的龚某林利欲熏心,企图一夜暴富,于2017年7月份低价购进一批没有经过授权的pendolds系列葡萄酒,并在宝利隆酒业店铺以及“世纪酒业”1688的淘宝店铺上以平均每支182.512元进行销售。2017年9月13日灵川县公安局、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宝利隆酒业的仓库内查获pendolds系列葡萄酒3266只,货值人民币596085.04元。随后,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灵川县公安局委托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龚某林被查处扣押的“pendolds”品牌葡萄酒进行抽样鉴定,经鉴定,所查获的pendolds系列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与正品不符。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龚某林于2019年2月2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龚某林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林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 ,法院予以确认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已支持。被告人龚某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龚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23条、第52条、第67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12条之规定,对龚某林做出上述判决。

(陈善旭)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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