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9日,浙江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范建军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斯金锦正式签署《关于实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实施意见共13条内容,主要内容有:
①企业等市场主体如何告知承诺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向其告知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内容。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在线填报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②送达地址如何适用
一是杭州法院向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二是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向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行政文书。此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予以公示,实现多部门、多主体间的数据成果共享。
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先级如何设置
实施意见中列明了四种情况:
1、企业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另行填报了其他物理地址,将优先向该地址进行送达;
3、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同意电子送达并填报电子邮箱等电子地址的,将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4、参加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或其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也就是说,送达地址的优先级为:开庭后指定的地址>电子送达方式>企业另行填报的物理地址>注册登记地址,即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的“兜底地址”,所以务必要确保真实、准确。
④关于送达地址产生的纠纷如何救济
送达机关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送达地址发送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企业的原因之外,将视为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有权就无法接收法律文书的原因提出申辩,送达机关应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合作,在浙江省首推实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能有效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双方合作的一小步,是司法和行政部门加强协同合作、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一大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1
为今后扩大府院合作提供了有效探索
本次合作内容虽然简单,但却是建立了双方信息协同机制,打通了部门间的合作通道,这为今后司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拓展合作的广度、深度提供了有效借鉴。
02
为各部门、社会各界与企业联系提供了有效手段
制度稳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也可以拓展为其他司法部门、政府行政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手段。另外,社会各界联系企业时,也可尝试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企业取得联系,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03
为加强信息共享数据协同提供了有效路径
无论是此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是这次送达地址信息的采集、政务信息交换,都有力打通了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今后仍要大力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跑路;要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作用,实现数据成果应用。
04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示范
杭州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强改革协同和集成推进,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法律文书送达告知承诺制”的推行,就体现了部门间的协同和合作,今后仍要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使之能够真正落地,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供稿:杭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