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三版>>

北京推出多项服务措施助企纾困

2022-10-21 12:03:46 中国质量报

暖心政策 贴心服务

北京推出多项服务措施助企纾困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营商环境方面,提供定制化贴心服务,企业可自主公示个性化经营范围;利用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核查方式,为食品生产企业办理许可;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今年以来,已有约90万户市场主体办理电子印章。在监管中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对因疫情影响,市场主体无法按时年报或暂时失联等情况,通过免予相关行政处罚、采取审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措施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更快速地恢复正常经营……为进一步助企纾困,促进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职能,又推出了一系列惠企利民服务举措。

提供定制化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个性化自主经营。今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探索经营范围自主公示改革,将文化、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等行业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市场主体可自行在“e窗通”服务平台“自主公示”专栏点选特色经营活动,为企业推广特色服务和品牌宣传创造条件,目前已有多家企业进行自主公示。畅通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申报渠道,根据企业需求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及时申请将新兴行业纳入规范行业用语,方便企业即时获取名称,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根据市场主体经营需要,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事项即时办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加强数字赋能,为企业办事增便利。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一照通办”,将市场监管部门8项涉企许可、10项企业信息归集至电子营业执照,为企业实现仅用一张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多个政务服务事项打下基础。同时,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鼓励已有企业办理使用电子印章,今年以来已有约90万户市场主体办理电子印章。开发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登记信息材料网上查询服务,优化管理人(清算组)档案查询手续,进一步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效率。

有序推进歇业备案制度,让经营困难市场主体“歇口气”再出发。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上线了歇业备案功能,因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决定歇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直接推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市场主体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信息。歇业期间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视为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240余家企业实现了自主歇业,为企业“再启程”提供了缓冲机会。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企业办理餐饮类食品经营许可、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但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推出远程核查服务。通过“视频+网上审查书面材料”等方式,对企业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和卫生条件等进行核查,坚持核查标准不降低,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可控,远程核查符合要求的即可依法发放许可证。目前,北京市已通过远程核查的方式,为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办理许可核查。

持续开展企业许可证延期工作。该局为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提供许可证有效期顺延服务,目前已有7家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线申请了许可证延续、变更等业务。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的18家食品生产企业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顺延6个月。为封管控区内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的企业提供许可证有效期顺延服务,目前已为57家企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顺延,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30日。

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无法按时年报或暂时失联等情况,该局通过免予相关行政处罚、采取审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措施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更快速地恢复正常经营。

北京市对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免予相关行政处罚;2022年9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年报申报的市场主体,实施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柔性措施,便于企业调整恢复。同时,全力简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程序及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已变更地址或完成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无需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市场主体能够通过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其在原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相关收费主体135家,惠及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万余家,切实打造稳健有序宽松的市场环境。

《中国质量报》【我为群众办实事·一线行动】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市场监管助力云南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

  • 安徽省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

  • 江西省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实验室开 ...

  •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质量月”活动 ...

  • 非凡十年,书写无愧于时代的市场监管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