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一版>>

内蒙古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4张清单正式施行

2022-06-21 11:04:41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闫锡坤)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4张清单,6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这4张清单分别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角度,梳理汇总涵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领域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92项,涉及广告、食品等领域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2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等容缺受理事项7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许可视力证明告知承诺事项1项。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明确了依法不得实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概念、范围和适用原则。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通过 ...

  • 江西省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对 ...

  • 青海中控德令哈50兆瓦光热电站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着力推动冲锋衣产 ...

  •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