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七版>>

四川成都市一网店因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被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2022-03-17 13:50:22 中国质量报

四川成都市一网店因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被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商家“家法”不得逾越“国法”

本报讯 (张 东)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一家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霸道”商家开出了缴纳违法所得6倍罚款的罚单。

据介绍,该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金堂县某宠物服饰厂在其网店商品页面上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为“xxxx宠物服装”。经调查,该网店于2009年5月20日开设,自行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这个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宠物服装,共销售了6件,销售额292元,违法所得154元。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订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执法人员表示,该店售卖的宠物服饰不属于这类商品,网店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强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细化性规章,二者组成了网络消费交易规则的“国法”。它的出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地束缚了商家的“家法游戏规则”,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但该网店商品页面公然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是典型的网络商家的“家法”逾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法”的行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处以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924元,罚没款合计1078元。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在安口镇吴家 ...

  • 重庆万盛:暖心送“课”进校园

  • 关于加快促进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的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农资产品 ...

  • 特高压“白江线”安徽段长江大跨越线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