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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修订消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1-03-12 11:06:04 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秦海峰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他提出了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职业打假人队伍发展速度极快,其从最初的以制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主要目的,逐渐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从一开始单纯的消费维权,转变为牟取高额赔偿回报,欺骗性与危害性并存,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李志强表示,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相关立法不完备。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没有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适时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也可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明确其行为作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职业打假人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合同的一方,而非法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投诉应按合同违约退货退款处理。

“还应该建立司法、公安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李志强说,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据介绍,行政和司法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定性不一,有的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构成治安、刑事案件,可能涉嫌黑恶势力,而行政机关取证手段不足,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又关注度不够。李志强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问题,从新闻舆论到执法、司法等部门,都不应放任其无序发展,更不能寄希望于其真的做到打假。维护公共利益,整治打击职业打假行为,要有理有据,依法推进,观点鲜明,态度坚决。

李志强表示,应当尽快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国质量报》【两会·提案议案追踪】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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