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根治“弹”出来的烦恼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
□ 本报记者 张文礼
只要打开网页,弹窗广告就会伴随而来。上海市消保委2020年发布的报告显示,有58%的移动App含有广告,其中有66.7%的广告没有设置关闭键。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形形色色的弹窗广告几乎成为了上网过程中的“标配”。
“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说。
周世虹表示,随处可见的弹窗广告已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用户正常使用,部分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已成为网络毒“窗”。
“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周世虹说,弹窗广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
我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但周世虹认为,广告法在形式上保证了或者说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用户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这一规定赋予了发布者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要让用户去履行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被迫接受弹窗广告。
“即便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周世虹说,网络技术更新快、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确、监管力量投入不足等各类因素,也加剧了弹窗广告的泛滥。
鉴于此,周世虹认为,应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浏览广告,以此来根治弹窗广告。“我们要转变立法理念,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周世虹说。
在周世虹看来,加大处罚力度,是治理弹窗广告的重要手段。对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现象,现有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处措施”。周世虹认为,还要加大力度落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和审核责任,以规范广告发布者行为。
就在近日,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及个人信息保护时表示,要提高技术装备的能力,确保对广告信息有效拦截。“可以学习借鉴治理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的方法治理弹窗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周世虹说。
《中国质量报》【两会·代表委员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