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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助要找准“刀刃”

2013-03-21 11:26:57 中国文化报

    卢  娟

   外国政府文化资助的经验,对我国有很大借鉴意义。美国政府对文化机构在行政上不予干涉,政府有选择地对非营利机构给予有限财政支持,资助比例一般只占这些机构全部收入的10%左右;法国政府对文化进行资助主要通过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更强调国家扶持的作用,而不太信赖市场,政府对一些重要文艺团体的资助比例很高,图书馆、博物馆等重要文化机构的经费几乎完全由政府负担;英国政府对文化机构的资助比例高于美国,其建立了不同于美国和法国的文化资助模式,借助中介组织对文化机构分配拨款,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针对我国国情,笔者以为,目前应划清公益性文化单位、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界限,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单位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提高资金的效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重点资助的文化单位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国家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和研究单位等;第二类是与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文化行业,如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仅指承担宣传和教育功能的国家公共电视台或电台);第三类是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对第一类,经费投入应得到保证,投资比例甚至可以逐步加大。后两类,也应在资金上积极支持,但要将资金投入方式由事业性拨款、全额拨款逐步转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对经营性文化单位,则可考虑逐步推向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一方面,它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领域之一,另一方面它也能够为政府积累文化发展基金。如大家比较关注的广播电视领域,可保留政府电视台,限定其新闻舆论功能,并杜绝广告等商业化诱导,保证其在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独立性。其余的功能,诸如娱乐、体育、休闲等则转向商业运作,由市场力量兴办,并按相应行业标准征税。

   在任何国家,政府都承担着发展文化事业的责任。政府对于文化的资助必不可少,资助方式却各有不同。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专业性的公共文化非营利性机构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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