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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4年第2号)

2024-04-16 16:47:19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4年第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3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金牛区宏升食化经营部经营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生产日期:2023-07-17;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钠(以C₈H₇NaO₄计,以干基计)、水分、氯化物项目不符合GB 2554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30袋,共计30公斤,货值810元;已销售28袋,共计28公斤;库存2袋,共计2公斤;召回25袋(未召回的3袋用于抽检使用),共计25公斤;封存27袋,共计27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区宏升食化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商家有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后进货时将对购进的商品严把进货查验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商家将召回和库存产品全退回生产厂家。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都区鑫益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经营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购进日期:2023-06-30;规格型号:1kg/袋);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钠(以C₈H₇NaO₄计,以干基计)和氯化物(以Cl计)项目不符合GB 2554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20袋,共计20公斤,货值900元;已销售20袋,共计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已售至客户终端,无法召回。当事人郫都区鑫益食品添加剂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该经营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脱氢乙酸钠(以C₈H₇NaO₄计,以干基计)和氯化物(以Cl计)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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