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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7期)

2023-11-13 18:17: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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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7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滇香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复用餐碗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餐碗为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的复用餐具。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员工操作不规范,餐具清洗后放在消毒柜未及时打开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未召回原因:涉案餐碗为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具,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碗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575号。

江宁区聚客蜂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碗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使用上述产品77个,货值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已使用完毕,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清洗时使用洗涤剂的量不标准,清洗过程中不仔细,没有清洗干净且清洗完的餐具在消毒柜内消毒的时长不够。对当事人使用复用餐碗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处罚决定书号:江淳化综法〔2023〕090003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增辉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生姜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生姜6公斤,销售6公斤,货值12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控制农产品种植收获过程中添加的农药,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67号。

南京市江宁区翟文涛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青椒(辣椒)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6公斤,销售5公斤,货值3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控制农产品种植收获过程中添加的农药,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85号。

南京福宝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黑芝麻粉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霉菌项目不符合Q/FBSP0001S-2019《芝麻方便食品系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黑芝麻粉80袋(规格250g/袋),其中12袋用于抽检,下架封存68袋。货值共计96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除用于抽检的12袋外,剩余并未销售出去。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车间卫生环境未达标,故导致抽检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黑芝麻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4元;2.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673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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