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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 24期)

2023-11-08 14:51: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 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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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 24期)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81308433604的牛蛙(活体),抽样编号XBJ23330281308433610姜,抽样编号XBJ23330281308433608小台芒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崇业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蛙(活体)中恩诺沙星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销售的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的小台芒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用安全指标,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姜和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罚处理。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余市监处罚〔2023〕11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销售牛蛙的违法所得111.6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1.6元;3.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 XBJ23330281308433532的香蕉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宗平水果店中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机构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余市监处罚〔2023〕11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罚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 XBJ23330281308433875的葡萄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普鑫皓水果店葡萄己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机构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己唑醇不合格葡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做好进货查验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余市监处罚〔2023〕11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没款合计3105元。

四、抽样编号为 XBJ23330281308433485的荔枝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琪成鲜果店荔枝氰霜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机构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三)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未办理小食杂店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提供索证索票材料,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余市监处罚〔2023〕12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范围,补办小食杂店登记,罚款200元,免予其它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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