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3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3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雨花台区朱雪婷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罗氏虾。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500元。
2.南京丰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德门分公司使用的小碗。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3.雨花台区珍蔬乐生鲜店销售的大葱。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5公斤,货值4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600元。
4.雨花台区珍蔬乐生鲜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26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6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