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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3号)

2023-11-02 14:52: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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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3号)

按照2023年湖南娄底市本级实施总局市县专项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有关要求,2023年7月13日,本局对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多惠生活超市经销的“花生米”等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食品名称:花生米

购进日期:2023-07-12

购进单位: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多惠生活超市

购进单位地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30732021)后,依法向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多惠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文书,并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花生米”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购进,当日该产品抽样基数为5kg,抽样了3.2456kg,抽样后当事人担心会被检验为不合格,就将剩余1.7544㎏下架丢弃处理、未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29.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9.4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9.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多惠生活超市在收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等相关工作。3.停止采购销售同批次同类产品。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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