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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10-30 17:19: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25日,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涉及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康锅巴、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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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康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13日的超康锅巴,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超康锅巴1840包,共计276公斤,货值人民币3128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调味料未离地离墙,内包消毒不彻底。整改措施:强化管理,严把质量关。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8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3128元。

二、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21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2000瓶,共计1000公斤,货值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一是气温较低,影响不挥发酸生产; 二是检验员操作失误。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召回问题产品;二是对技术员进行培训教育;三是化验室购置有检验资质的检验试剂。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8月0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000元。

三、山西峨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色山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峨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0日的原色山楂,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峨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原色山楂共计50公斤,货值人民币300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未对设备认真清理、清洗,设备中有胭脂红的残余。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召回问题产品;二是对技术员进行培训教育;三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8月0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峨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山西峨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300元。

四、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6日的芒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19公斤,货值人民币2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强进出货台账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稷山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销售的土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5日的土鸡蛋,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鸡蛋共购进17公斤,货值人民币7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在购进该批次土鸡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强进出货台账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稷山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素转家家乐自选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06日的芹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90公斤,货值人民币17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大自检管理力度;三是加强培训。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9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08日的小芒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芒果共购进50公斤,货值人民币74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小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大自检管理力度;三是加强培训。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9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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