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第6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3年6月8日的香蕉共计5kg,抽样4.35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新超联超市经营的麻辣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9日的麻辣翅尖共计8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麻辣翅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新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新超联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运输过程中温度超过储存条件要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江津区新超联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新超联超市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江津区扩扬食品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8日的香蕉共计4.8kg,抽样4.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扩扬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扩扬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江津区扩扬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扩扬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经营的香辣鸡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的香辣鸡翅共计1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辣鸡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运输途中储运条件不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持续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按要求存放食品。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辣鸡翅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赵云全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07月03日的鲫鱼共计15kg,抽样2.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赵云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赵云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厂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导致地西泮项目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对赵云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赵云全销售地西泮项目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本局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