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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9-19 15:51: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6月25日收到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阳春雪”什锦果冻(桔子味)(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重庆双乐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该公司承诺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完善管理制度奖惩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双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7月5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阳春雪”什锦果冻(桔子味)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由于停电的突发原因造成,持续时间不足10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3件43杯,截止调查终结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裁量因素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所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14.2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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