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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9-18 15:3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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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潼南区果真香水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23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6月28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18946619105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从陈某处以7元/kg的价格购进1件香蕉(10kg/件),其已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批次香蕉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并索取了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开展召回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对潼南区果真香水果经营店经营1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字〔2023〕18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教育如下: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潼南区旭峰强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23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6月28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18946619105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从陈某处以7元/kg的价格购进1件香蕉(10kg/件),其已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批次香蕉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并索取了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开展召回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潼南区旭峰强水果店经营1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字〔2023〕180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教育如下: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潼南区邹邹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23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28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18946619100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当事人未在经营环节添加。经营者承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潼南区邹邹蔬菜经营部经营1批次豇豆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335号),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3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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