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冻吧冷冻食品经营铺)。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冻吧冷冻食品经营铺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JJD-01342-2023)及抽样单(SBJ23120000001834420),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冻吧冷冻食品经营铺,样品名称:海水虾,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冻吧冷冻食品经营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称于2023年5月25日从天津市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2kg海水虾,购进价是45元/kg,销售价是52元/kg,上述海水虾已全部销售。2023年7月7日,我局向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核查当事人提供的索证索票真实性,2023年8月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天津市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冻吧冷冻食品经营铺无交易,涉案材料也并非天津市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出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24元;2.处罚款1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