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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问题)【椒麻鸡翅(椒麻味)(辐照食品)】

2023-08-21 11:2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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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9日,按照抽检计划,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正在销售的椒麻鸡翅(椒麻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2023年5月30日,本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BJ23500000341730589ZX的《检验报告》,对上述椒麻鸡翅(椒麻味)(辐照食品)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2日,本局向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3年6月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椒麻鸡翅(椒麻味)(辐照食品)已全部售出,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经营的椒麻鸡翅(椒麻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源于未能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整改情况:长寿区凤城街道惠民食品超市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今后将加强风险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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