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5日,浙江省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2023年第二季度,在嵊泗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抽样单编号DBJ23330900300533416的活体牛蛙、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2303330131的杨梅,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泗县美蛙鱼头餐饮店经营的活体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景海路14、16号的嵊泗县美蛙鱼头餐饮店经营的活体牛蛙,上述被抽样牛蛙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2日向嵊泗县美蛙鱼头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30484)。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牛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进货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嵊泗县蜗牛到家便利店经营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海宝路12、14号的嵊泗县蜗牛到家便利店销售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361g/千克,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19日向嵊泗县蜗牛到家便利店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ZC23021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能够提供涉案杨梅的购货凭证,并保存相关凭证。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