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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06-15 14:28: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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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四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四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89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宏海果品批发部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40,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39号

二、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91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鸿展果业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3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2号

三、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594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久泰果业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00,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3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1号

四、抽样编号为DJC23330400314332600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明珠果业五部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8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40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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