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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52期)

2023-04-07 17:19: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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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 52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城区来发精品水果店经营的“十八香口味牙签瓜子”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来发精品水果店经营的“十八香口味牙签瓜子”(抽样单编号:XC22410181463549356;生产日期:2022-11-02 ),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来发精品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来发精品水果店销售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2、没收24袋不合格批次“十八香口味牙签瓜子”;3、罚款10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来发精品水果店立即进行自查,总结原因,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导致涉案十八香口味牙签瓜子无法追溯,并针对该问题积极整改,采购食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经营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3547490;购进日期:2022-11-09),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三、巩义市孝义春洋蔬菜水果店“姜”不合格

(一)抽验基本情况

巩义市孝义春洋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3547551;购进日期:2022-11-10),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孝义春洋蔬菜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案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3547551)、《检验报告》(编号:F2022111118298),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孝义春洋蔬菜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鉴于涉案货值金额40元不超过3000元,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等级。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孝义春洋蔬菜水果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四、巩义市子美幼儿园食堂消毒的“不锈钢碗”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子美幼儿园食堂消毒的“不锈钢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5348565;生产日期:2022-10-18 ),经河南中方园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子美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子美幼儿园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子美幼儿园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1.强化餐具清洗工作责任制,加大工作量,提高清洗质量;2.加强对洗洁精使用的管理,定期检测洗洁精的质量,确保清洗效果;3.加强餐具清洗工作指导,做到清洁、消毒、烘干等清洗环节完善;4.定期对餐具清洗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清洗质量符合标准。

五、河南红渠食材供应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韭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红渠食材供应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43547362;购进日期:2022-11-0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红渠食材供应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43547362)、《检验报告》(编号:No:F2022110917979),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红渠食材供应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河南红渠食材供应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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