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7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2023年第1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060的运动牛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牛肉”(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LH2301017。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以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58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