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涉及青田县夏祖勤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丽水市青田县夏祖勤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1日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后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3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牛蛙。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温州现代农贸城徐瑞杰店购进该批次牛蛙共5kg,购进价格为19元/kg,购进总额为9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牛蛙后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摊位内销售。上述牛蛙的销售价格是30元/kg,已全部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货值金额为1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牛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2023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