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涉及青田县王佰春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丽水市青田县王佰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2日的豇豆实施抽样检验,后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克百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7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豇豆3kg,进价为8元/kg,进货总额为2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豇豆后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125、126号摊位内销售。上述豇豆的销售价格是9元/kg,已全部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为3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克百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叁元);
2、罚款3000元(叁仟元)。
2023年3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