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环保>>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3-03-14 17:0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2023年3月2日行政处罚公开(六合区)》,涉及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3〕16039号)。

信息显示,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失信程度

宁环罚〔2023〕16039号

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

91320116575920721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元整)。

2023/3/2

沈永发

一般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东坡文旅大会|长沙东坡菜和湘菜美食 ...

  • 北京多部门多措施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 江苏省常州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

  •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与消费者协会联合在 ...

  • 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守护者行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