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世纪鸿润超市1家经营企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世纪鸿润超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9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ACB30013AAF60C8515),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世纪鸿润超市,样品名称:尖椒,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0日,经抽检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世纪鸿润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交易市场菜1厅12号的天津市宝坻区陈盼盼蔬菜批发部购进尖椒20公斤,采购价4元/公斤,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为4元/公斤。于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已将该批尖椒全部售出。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宝坻区世纪鸿润超市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凭证,并得到供货商认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