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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发布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52)

2023-03-08 17:47: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7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52)。通告称,黄陂区市场监管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2日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3826、DC22420100485333825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宏耀调味品商行销售的味精、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检,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2日出具了(二份)《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3826)、《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3825),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户销售的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8967上述味精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3826)出具的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显示谷氨酸钠标准值:≥99.0%,实测值为:89.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户销售的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SB/T 10371上述鸡精调味料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显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值分别是:≥ 35.0g/100g、≥1.10g/100g,实测值分别为:25.2g/100g、0.640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该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户于2022年10月25日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①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武汉纯味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6袋味精(规格:2.27kg/袋,生产日期:2022-07-09,其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号:GB/T 8967),购进价30元/袋;②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企业为云梦创美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6袋鸡精调味料(规格:9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9-17,其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产品标准号:SB/T 10371),购进价20元/袋。该户将上述商品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惠商丰华食品城A0109、A0110号进行销售,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味精售价35元/袋,获利30元,鸡精调味料售价28元/袋,获利48元。

本局于2022年11月23日将《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420100485333826、DC22420100485333825)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该户销售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武汉纯味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味精产品检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该户销售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企业为云梦创美味业有限公司生产鸡精调味料(标签标识标注的产品标准号:SB/T 10371)检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行业标准要求,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该户停止销售该食品,同时,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罚:1、罚款352元;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该户合并处罚如下:1、罚款50352元;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户无进货凭证,既无法说清两种抽检产品来源、也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两种抽检产品的来源合法性,充分证明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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