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3467的“黑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中储金融大厦1-2-3幢115室的温州良食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检验,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25344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6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767.8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