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家湘味餐饮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家湘味餐饮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家湘味餐饮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22330000301134888 | 样品名称 | 牛蛙 |
购进日期 | 2022-11-19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企业 | 不详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家湘味餐饮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29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未进行进货查验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2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牛蛙,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CJ-ZD22031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实:1、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牛蛙是2022年11月19日从白马农贸市场进货的,进货单价是30元/公斤,共进1.5公斤,货值金额为45元,该批次牛蛙未销售都被抽检,抽检买样时单价是30元/公斤,数量是1.5公斤,销售额为45元。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牛蛙无库存。故涉案牛蛙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票据复印件等材料。3、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6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认定当事人为小餐饮店。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为小餐饮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3)已于(2023年2月2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3〕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