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C22120113111040593、DC22120113111040594)。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C22120113111040593、DC22120113111040594)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C22120113111040593、DC2212011311104059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沙糖桔(购进日期:2022-11-08)。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应季鲜水果店。该批次沙糖桔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为0.34mg/kg)。
产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2-11-10)。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应季鲜水果店。该批次芒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4mg/kg,实测结果为0.12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6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市场某同一商户处购进了20kg沙糖桔和7.5kg芒果,上述涉案农产品均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730.0元,违法所得120.0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2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应季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沙糖桔和芒果,非经营环节导致,但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