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1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1号)
在 2022年湖南株洲高风险食用农产品抽检中,2022年8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对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活)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泥鳅(活)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430200565831431
产品名称:泥鳅(活)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路与向阳路交汇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泥鳅(活)不合格检验报告。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7日从株洲锦鲜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泥鳅(活)11.5公斤,进价30元/公斤,售价39.8元/公斤,货值金额457.7元,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该批次泥鳅(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泥鳅(活)时,虽然保留了进货单据和查验了供货方的许可证,但未当场索取合格证明,存在过失。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农产品供货商资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货值457.7元,获利112.7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从轻作以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12.7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112.7元。2023年1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3】第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农产品,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污染物非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但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泥鳅(活)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提出如下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并暂停经营不合格相关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