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华园林机械经营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2〕18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草坪机、油锯、绿篱机、割灌机、打药机、水泵等园林工具销售、维修及配件业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机身上标有“HONDA”且型号为GX160的汽油发动机1台、机身上标有“HONDA”且型号为GP160的汽油机水泵1台。本政府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HONDA”商标产品,经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的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HONDA”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未获得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HONDA商标的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机水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华园林机械经营部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4W9LAB39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40****2319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6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