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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虾爬子(海水虾)】核查处置情况

2023-02-07 16: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虾爬子(海水虾)】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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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于洪区丁香隆宇发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沈阳市于洪区丁香隆宇发生鲜果蔬超市的虾爬子(海水虾)(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虾爬子(海水虾)不合格项:镉(以Cd计),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虾爬子(海水虾)系当事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北哥明姐海鲜商行购进。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虾爬子(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虾爬子(海水虾),但有明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整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或者是源头污染造成,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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