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土楼卤制品加工厂销售的泡鸭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107635040010 | 样品名称 | 泡鸭掌 |
生产日期 | 2022-10-2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南宁市土楼卤制品加工厂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土楼卤制品加工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鸭掌产品,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47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此前未因该行为被给予过行政处罚,无拒不改正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保存票据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当事人此前未因该行为被给予过行政处罚,无逾期不改正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925元(大写:肆仟玖佰贰拾伍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