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2期),涉及我市1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002743039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匆来匆往快餐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匆来匆往快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002743110的鲫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孝宏餐厅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孝宏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70元,罚款5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129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周巷铁锅岁月饭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周巷铁锅岁月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29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聚易家餐饮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聚易家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3〕00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312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跑马堂饭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跑马堂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030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尚品源面馆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尚品源面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5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037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名恒餐厅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名恒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326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大锅台餐饮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大锅台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2〕15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051的鲶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县阿孟烤鱼店销售的鲶鱼(活体),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县阿孟烤鱼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鲶鱼(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080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锦屏钱小奴餐厅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锦屏钱小奴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5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十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41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飞雨恩派尔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飞雨恩派尔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6435424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盛武华夏小 肥 羊火锅店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观海卫盛武华夏小 肥 羊火锅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1132615的花生空心酥(花生味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文晓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富鑫食品厂生产的花生空心酥(花生味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慈溪市富鑫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空心酥(花生味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2〕15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3400元,罚款55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文晓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空心酥(花生味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