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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2023-01-29 16:06: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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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3家食品生产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1387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新记面馆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5日向新昌县新记面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4414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新记面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0.8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624310331406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生强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7日,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1日向新昌县生强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501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生强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6176的黄鳝(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花果山餐馆经营的黄鳝(活体),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向新昌县花果山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647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花果山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提供进货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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