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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2023-01-19 16:15: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2年第LT010期、LT011期、LT012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晓娟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晓娟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晓娟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21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又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03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广化伯清水产摊销售的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伯清水产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虾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伯清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小食杂店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购食用农产品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21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5平方米,属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3100元。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补办;2.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王中操蔬菜摊销售的芹菜与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王中操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辛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王中操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王中操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825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上缴财政。

四、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雷盛林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雷盛林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雷盛林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8251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3064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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