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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2023-01-19 16:11: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LT012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姜阿姨水果店销售的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姜阿姨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蜜桔,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姜阿姨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825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时间短,违法经营额少,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10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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