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根据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45054,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华便利店。
2、食品名称:风行乐冠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09-07。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酵母。
6、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风行乐冠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22.09.07;生产商:安徽紫晶啤酒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不符合GB 7101-2015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禁止销售使用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风行乐冠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时向供货者索取了销售凭证、供货者营业执照、风行乐冠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