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关于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3-01-16 15:0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

image.png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JD-01089-2022)及抽样单(GC22120000001832966),被抽样单位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从贺贺蔬菜批发部购进韭菜20斤,每斤的购进价格是2.8元,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10斤,自用10斤,销售的10斤韭菜于当天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丽”话食安小课堂——蜂蜜

  • 福建省将乐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猪肉 ...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实施引育并举,不 ...

  • 四川省西昌市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 ...

  • 2022年江苏省太仓港汽车吞吐量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