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2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9期)
一、青田县洪五英干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7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7日的梭子蟹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9月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331100300537878)和检验报告(NO:22JF0908075),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梭子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梭子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已销售数量为6千克,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青田县李兵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克百威,氧乐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4514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33112131173133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已销售数量为34.8千克,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青田县中心菜市场潘秀梅酱菜经营部经营的榨菜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7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的榨菜头进行抽样,后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榨菜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榨菜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已销售数量为30千克,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青田县红兵馒头店经营的南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9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的南瓜馒头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 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谁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的要求检验,其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14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要求;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038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331121311731297)和检验报告(NO:22JF1020368),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的加工间货架上发现正在使用的“冉花 食品添加剂 复配甜味剂 US-60型”,经称重,该产品共计955.6g,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当场送达相关文书。该添加剂成分表中含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等化学成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当事人陈述,自开店以来,其从淘 宝平台购买“冉花 食品添加剂 复配甜味剂”共五次,该添加剂只用于南瓜馒头的制作,由于当事人未曾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并且对其生产经营情况陈述不清,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我局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青田县海强小吃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5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的凉皮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24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凉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凉皮已全部销售完,已销售数量为30张,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的凉皮,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六、青田县李芹微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9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凉皮进行监督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1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331121311731306)和检验报告(NO:22JF102037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凉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一共从供货方处购进了30张共3千克,抽检公司以20元/千克的价格买了10张1千克,剩余的2千克因未及时销售已腐烂销毁。我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七、青田县兴月小吃店经营的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的米面进行了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2年11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米面。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此次被抽检批次的米面已全部销售完,已销售数量为6.5千克,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上述产品并要求当事人加强管理。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