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3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新福佳副食商行销售的拔丝肉松饼
(一)食品名称:拔丝肉松饼;购进日期:2022-08-04及2022-08-2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新福佳副食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两批次拔丝肉松饼10公斤,销售6.118公斤,现场扣押3.882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拔丝肉松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拔丝肉松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的行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拔丝肉松饼3.882Kg【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124号】。
二、赣南师范大学(北苑第二食堂)采购的腊肠
(一)食品名称:腊肠;购进日期:2022-09-2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南师范大学(北苑第二食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食堂采购该批次腊肠2件,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腊肠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的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28号)】。
三、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厨娘商行销售的青豆角
(一)食品名称:青豆角;购进日期:2022-11-02;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厨娘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青豆角16公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青豆角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32号)】。
四、袁玉华摊点销售的豇豆
(一)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09-27;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袁玉华摊点,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批次豇豆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豇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及进行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购进食品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123号)】。
五、赣州市南康区贵族幼儿园采购经营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10-21;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南康区贵族幼儿园,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经核查,该园采购该批次香蕉共计25千克;食用完毕25千克。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和采购经营的香蕉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75号)。
六、朱华福销售的豆芽
(一)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2-10-23;不合格项目:氯苯氧乙酸钠。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朱华福经营的蔬菜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芽。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该批次豆芽2公斤,销售2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查验制度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76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