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1月11日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涉及抽检编号为SC22331000002745316 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1000002745316;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09-01;规格型号:/;保质期:/;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为≤3,实测值为5.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19300-2014。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农产品销售点赵雅珍;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黑芝麻,称重为5.65kg(连袋子重量)。上述抽检不合格黑芝麻,3kg用于抽样,1.5kg销售给顾客,剩余5.5kg被执法人员扣押。因黑芝麻销售给散户,当事人无法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黑芝麻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以19元/kg的价格从路桥刘建华的摊位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黑芝麻10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黑芝麻过程中未查验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未保存相关购进票据。上述10kg抽检不合格黑芝麻中,3kg用于抽样,销售价格为26元/kg,1.5kg销售给顾客,销售价格为26元/kg,剩余5.5kg被执法人员扣押。因销售给散户,当事人无法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黑芝麻进行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黑芝麻货值金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31.5元。
当事人生产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农产品,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2.处罚款3000元。(椒市监处罚〔2022〕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