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955号),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现将其中1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经营的YH香蕉和YH生姜(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在经营环节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抽取的YH香蕉(购进日期:2022-05-30),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检验结果为0.18mg/kg,标准值为≤0.05mg/kg;抽取的YH生姜(精)(购进日期:2022-05-31),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检验结果为0.92mg/kg,标准值为≤0.5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钱塘江路168号的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于2022年5月30日从乌鲁木齐一言果业有限公司购进YH香蕉72kg,购进价格7.08元/kg,销售价格11.8元/kg,货值金额849.6元,截至检查当日,除1.79kg报损外,其余已销售完毕,获利331.3元;于2022年5月31日从新疆广丰弘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YH生姜(精)14.4kg,购进价格5.3元/kg,销售价格6.68元/kg,货值金额96.192元,截至检查当日,除0.9kg报损外,其余已销售完毕,获利18.6元。超市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沙监和罚〔2022〕84号),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且该超市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2批次不合格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9.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在购进该2批次农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提供进货凭证和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因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进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该超市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对乌鲁木齐友好城市奥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将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情况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水磨沟区清园路边疆来客生鲜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日,在经营环节水磨沟区清园路边疆来客生鲜食品超市抽取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5-2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检验结果为0.34mg/kg,标准值为≤0.2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清园路轩和苑小区A41独栋商业负一楼的水磨沟区清园路边疆来客生鲜食品超市,于2022年5月25日从新疆鲜之道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生姜10kg,购进价格5.4元/kg,货值金额68元,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超市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水市监不罚〔2022〕41号),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且该超市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农产品的检测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水磨沟区清园路边疆来客生鲜食品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水磨沟区清园路边疆来客生鲜食品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农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提供进货凭证和农产品检测证明,因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进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该超市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村农业局。
三、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黄油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3日,在昌吉市运桥食品店抽取由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黄油饼干(生产日期:2021-11-24),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规定,检验结果为1.9g/100g,标准值为≤0.25g/100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大黄油饼干(生产日期:2021-11-24)10件,每件20袋,共计200袋,成本价格3.8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货值金额800元,获取违法所得40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乎市监罚〔2022〕35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已检出5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原因均为生产的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吊销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时,产品存储过程环境条件控制不当或者原材料中油脂氧化,造成过氧化值超标。
四、昌吉市运桥食品店经营的大黄油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3日,在昌吉市运桥食品店抽取由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黄油饼干(生产日期:2021-11-24),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规定,检验结果为1.9g/100g,标准值为≤0.25g/100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路亚中商城四号大厅97号的昌吉市运桥食品店销售的大黄油饼干(生产日期:2021-11-24),由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亿源达商行于2021年12月26日配送1件,每件20袋。购进价格4.5元/袋,昌吉市运桥食品店以批发价格5.5元/袋,零售价格7元/袋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40元,截至检查当日,库存剩余6袋,共计3kg,其余已销售完毕,该店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食品已进行没收。
根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市监处罚〔2022〕34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且该店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测结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昌吉市运桥食品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昌吉市运桥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时,索取了产品检测结果,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台账。该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对昌吉市运桥食品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