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2023年第3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抽样编号为DC22330300320133161的生醉螃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苍南县蟹生先食品店制售的生醉螃蟹(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3日,规格型号:散装)实施监督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生醉螃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C22330300320133161。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9.90元,并处以罚款3300.00元,合计3519.90元,上缴财政。